男方孕期起訴離婚是否可以?
儘管對於別人的感情其他人都沒有資格隨意的去進行評價的,但是絕大多數的人在某些事情上的三觀肯定都還是一致的,就比如説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就要堅持起訴離婚的這種情形,第一次聽到的人肯定都會覺得這種男人還是有些太過於不負責任的。所以大家也會特別的好奇男方孕期起訴離婚是否可以?
一、男方孕期起訴離婚是否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由此看來,在女方懷孕期間,也就是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這段時間內,男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除此之外,還有兩種情況男方也不得提出離婚訴訟:
(一)女方在分娩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
(二)中止妊娠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後六個月內。
雖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限制了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但是隻要上述期限界滿後,男方仍然可以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規定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如果是男女雙方自願離婚或者是由女方提出的離婚訴訟,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同時,如果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則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規定。
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懷孕是因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堅持要求離婚;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男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的行為等情況。這類情況下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可以受理,並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1)原告起訴階段:
1、諮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2)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4)開庭審理階段:
主要是開庭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
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為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四)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最後,離婚訴訟的完整流程
1、有二審: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上訴→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2、不上訴: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到期生效
3、調解離婚:起訴→受理→審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4、撤訴的:起訴→受理→審理→調解→撤訴(撤訴可以在判決前的任何階段)
在絕大多數的情形下,女方懷孕期間男方要起訴離婚都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除非有種特殊情況是男方能夠舉證證明,女方懷的孩子有可能不是自己的,比如女方在結婚以後長期跟其他男性有不正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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