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女性在孕期男方是否可起訴離婚
一、新婚姻法 女性在孕期男方是否可起訴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本意應理解為男方和女方雙方行為而發生的懷孕、分娩,不應包括女方和他人發生性關係而導致的懷孕、分娩的情況,否則,對男方來 説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分娩,存在嚴重過錯,也是對男方感情的嚴重傷害,在此情況下再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既不人道,也容易 導致矛盾的激化,而且與法律保護婦女的本意相違背,所以,應賦予男方起訴離婚的權利。
因此,女方懷孕期間能否離婚需依實際情況而定。
二、年單方起訴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結婚後,男女一方又和別人登記結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也就是説對家庭人員進行打罵、捆綁、捱餓或不管不問、丟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在進行勸説後,還繼續有此行為。
(4)感情不和或在異地,兩年分居,沒有共同生活的情形。這兩年時間是持續不間斷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麼也不是兩年分居。
三、單方離婚程序,由以下幾個階段進行
(1)起草起訴狀,其內容有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即證明婚姻關係的材料、感情已經破裂的材料、對方有過錯的材料等,可以自己收集也可以申請法院收集。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一般來説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被告不再中國境內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如果符合法律規定,那麼法院就會受理,相反法院會駁回。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至少會在開庭3日前告知的。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但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正當理由當事人應該到庭,除非向法院提出不出庭的申請,是否容許法院決定。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可見,對於女性在懷孕期間能不能起訴離婚也是需要依據實際情況來確定的,首先,女方自己在懷孕期間堅決要起訴離婚的這種情況,婚姻法當中並沒有作出特別明確的限制,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有必要結束婚姻關係的也有可能會判決離婚。但是正常情況下,女方懷孕男方想要起訴離婚的,一般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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