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不公證還有效嗎?
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財產問題一直受到關注,許多家庭對財產認證有切實的需求,一般通過簽訂夫妻財產協議來約定。不少人對於夫妻財產協議是否一定要公正有疑問,夫妻財產約定不公證還有效嗎?下面小編為大家解釋一下。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製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協議不公正,不代表沒有法律效力,但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高於一般協議。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一、夫妻財產公證一般需要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結婚證書;
(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
(3)有關的財產證明;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的標準格式
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與其他的協議書並沒有多大的區別,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的標準格式與普通的協議書標準格式相同。
1、首部要寫明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等;
2、正文要寫明想進行約定的婚前、婚後財產的範圍、名稱、數量、種類等,並對上述財產的歸屬及使用作出約定。同時也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婚後處分產生的收益如何分割;
3、最後,在落款處,男女雙方需簽字認可,並寫上籤訂協議的時間;
實踐中,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先空着,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的面前簽字確認。
三、夫妻財產公證協議的作用
1.有利於防止和減少糾紛的發生。在這個法治社會裏,一切都講究證據。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它可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
2.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離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財產糾紛。在離婚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當事人已就離婚達成了一致協議,只是因為無法就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一致而起訴到法院的。進行婚前個人財產公證,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就不會再為劃分財產問題而發生糾紛,也就不需要起訴到法院,由此可見,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預防了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這樣不僅方便了雙方當事人,而且有利於社會穩定,還能夠減輕人民法院的審判壓力。
一般財產約定協議已經具備法律效力,但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更高一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正,可以在婚姻關係中避免因夫妻財產問題產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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