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房屋財產約定有效嗎?
一、夫妻婚內房屋財產約定有效嗎?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約定的對內和對外效力。婚內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和第三人的法律後果是完全不同的。在對內效力方面,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只要夫妻在財產約定中符合約定的一般條件,不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約定。就夫妻雙方而言,其雙方的財產都應當按照約定確定歸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利,造成經濟損失的,受損一方有權要求賠償;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請求補償。
在對外效力方面,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一方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負有舉證責任。”對第三人而言,如果婚姻關係當事人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得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而第三人明知該約定的,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否則夫妻雙方的約定對第三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婚內財產協議的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户”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現實生活中,會有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説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財產約定是有效的,對於夫妻之間的財產,通常來説都應當認定為是共同共有的財產,但是如果雙方約定,財產全部歸屬於一方或者按照三分之四或者是其他的比例分配,也應當認定為有效。之後的財產分割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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