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被告免責的情況有哪些
環境污染如果造成了侵權行為,被害人有權要求致害人賠償損害,但是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致害人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這時就會涉及到環境污染侵權被告免責的問題。那麼環境污染侵權被告免責的情況有哪些呢?具體內容又是怎樣的呢?小編將為大家作出解答。
一、環境污染侵權被告免責的情況
在明確污染侵權責任基本條件的同時,國家法律還規定了環境污染侵權被告免於承擔責任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3種情形:
1、是不可抗力。
對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二條還特別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可見,即使發生地震等極端自然災害,排污單位也必須“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損害,否則也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在《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亦有類似的規定。由此可見,不可抗力在我國同樣是環境侵權的免責條件。從這些規定看,不僅將不可抗力的範圍限定為“自然災害”(作為社會現象的“戰爭”行為僅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作了規定),
環境污染損害的行為人依據不可抗力免責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1)符合“完全”的要求,如果除不可抗力外還有其它因素參與,則是不能免責的
(2)“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如果雖然發生了不可抗力,但是行為人卻並沒有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因而發生了損害後果,則行為人同樣不能免除責任。
2、是受害人故意。
如果環境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3、是第三人。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實際中,第三人通過鑽孔等破壞性方法盜竊輸油管道中的石油,由於盜竊人未能有效封堵,導致農田、海域污染的案例,時有發生。司法實踐中,多由輸油管道的管護單位先行賠付農民污染損失,繼而再向第三人追償,直至追究其刑事。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中對環境污染侵權被告免責的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造成和第三者的行為。如果具備了相應的條件,那麼按照法規就不會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對於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範圍,可以查閲相關法律條文了解,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西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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