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賠償責任的賠償順序是怎樣的,環境污染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在現代社會高速發展中,我們的環境也面臨非常嚴峻的考驗,那麼在環境污染賠償責任有相關法律條款嗎?如果能應用法律武器保護大自然呢?下面,就請大家跟着本站的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的諮詢吧。
一、環境保護行政賠償工作程序是什麼?
1、收到當事人行政賠償申請後,局法律工作領導小組應指派兩人以上進行立案調查,依法確認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行政職權時有無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情形,審查受害人是否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2、調查人員將調查結果書面上報法規科,經法規科審核後上報局法制工作領導小組,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
3、法規科與請求人就賠償事項、賠償的方式及賠償金的金額等法定賠償範圍內進行協商,協商成立後製作協議書,如果協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應制作裁決書。
4、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作出賠償決定,並履行賠償義務。
5、賠償損失後,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執法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承擔部分或者賠償費用。
二、環境污染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
《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條件,加了諸多的限制。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且由加害人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時,才可以免責。這樣,構成污染環境的免責條件,一是不可抗力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二是對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損害。具備了這樣兩個條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責。對免責條件限制嚴格,有利於保障受害人得到賠償,這樣的規定是有積極意義的。
2、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後果。第三人過錯造成受害人污染損害,構成免責條件,一是要當事人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害;二是加害人要對第三人過錯舉證;三是這種免責條件適用於一般的環境污染損害。
3、其他免責條件。
戰爭行為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為免責條件;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造成海洋、水污染損害的,為免責條件;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自身責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場合,為免責條件。
由上可知,環境污染賠償責任是有相關的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我們在生活中發現環境污染的相關的問題,也是可以按照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保護地球人人有責,希望大家能愛護我們共同的家園哦。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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