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哪些?
環境污染是我們面臨的最嚴重的問題,大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還有其他污染時時刻刻影響着我們的生活質量,環境污染侵權事件也屢見不鮮。那麼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您瞭解麼?本站來為您簡要剖析。
一、環境污染民事責任
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動,致使生活環境或生態環境受污染,從而損害一定區域人們的生活權益、環境權益或其他權益的行為人所應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後果。
二、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因違反環境法定義務實施環境不法行為致人損害而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所必需的各種要件的有機統一。它包含如下內容:
1、損害後果。
環境民事責任作為不法行為人對於環境權益受侵害的被侵權人所承擔的財產責任,其前提和基礎就是不法行為人的排污行為對被侵權人造成了損害後果。有損害則有補償,無損害則無補償是民事責任的基礎,不同於環境刑事責任和環境行政責任是為了追究行為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因而不以違法行為造成損害後果為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損害後果只是違法行為人承擔環境行政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輕重的選擇要件。
2、排污行為。
排污行為作為特定經濟技術條件下,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行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價值性,它是單位和個人在促進經濟發展和生活消費的過程,在現有經濟技術條件下尚無可或缺的附屬行為。但環境侵權行為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環境民事責任作為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行為人所實施的排污行為造成他人環境權益的損害均應承擔環境民事責任,而不以其主觀上具有過錯或客觀上實施的排污行為違法為要件。蓋因環境容量的有限性與生產與生活過程中產生的排污量的數量與濃度的擴張不成比例,這既是排污者實施排污行為致人損害應承擔環境民事責任的基礎,也是國家環境管理政策由濃度控制向總量控制轉變的原因。
3、排污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排污者的排污行為與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既是行為人具有可歸責任性因而應當承擔環境民事責任的基礎,也是被侵權人具備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資格並可向排污者提出環境損害賠償請求的基礎。唯環境損害的因果關係因其複雜性、專業性、科學技術性難以確定,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之所以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是由於因排污行為而獲益的不法行為人相對於受到污染損害的被侵權人而言在經濟、技術和專業方面佔據更大的優勢,因而更應當就其排污行為與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損害後果、排污行為、排污行為與損害後果間的因果關係等,這三者構成了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雖然國內現在對這三個構成要件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在法律條例修改之前,我們還應該按照此要件來判斷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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