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原告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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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原告的舉證責任是被告實施了污染損害行為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損害併產生損失等方面;
而被告要辯駁原告的請求,就必須對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等方面進行舉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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