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執法流程是什麼
一、環境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執法流程是什麼?
2、調查取證。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調查報告。
4、審查、決定:法制機構依法審查、核實並提出處理建議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
5、事先告知。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6、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結案條件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十七條 【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完畢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等無須執行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三、環境行政處罰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二十二條 【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環境執法部門就是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在環保部門還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不可能直接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因為環保部門也要對行政處罰決定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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