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環境行政處罰的類型有哪些?
一、青海省環境行政處罰的類型有哪些?
青海省環境行政處罰的類型,是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指環境行政處罰必須依法進行。
2.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要求環境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就應受到環境行政處罰,而不能逃避行政處罰;所受處罰的輕重應與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事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不能避重就輕。它也要求環境行政主體只有在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時,才能給予處罰,否則就不能給予處罰;所給予的處罰應與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而不能畸重畸輕。
3.責任自負原則
責任自負原則要求違法環境行政相對人親自承擔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而不能由他人代為承擔。它要求環境行政主體只能追究違法環境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法律責任,而不罰及他人。
4.一事不再罰原則
它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環境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環境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5.法律救濟原則
法律救濟原則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在對環境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證環境行政相對人有獲得救濟的權利,否則不得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法律救濟原則是保障環境行政處罰公正進行的有效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相對人對於環境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環境行政複議或提起環境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環境行政主體違法給予環境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6.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環境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不應以追究環境行政責任為惟一目的,而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青海省環境行政處罰的類型是需要由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辦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行政處罰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如造成嚴重危害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是需要移交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並追究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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