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法律效力是環境保護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法律依據。環境行政處罰是環保部門或者經授權的環境監察機構,對違反環保法律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對規範環保部門的行政處罰工作、強化環境執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從而促進了公民和法人的環境保護意識和行為。
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部分總則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範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給予環境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三條【罰教結合】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引導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四條【維護合法權益】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應當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守相對人的有關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
第五條【查處分離】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實行調查取證與決定處罰分開、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分離的規定。
第六條【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立法目的,並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針對環境行政違法的行為,有關行政部門都是可以依據上述法規來進行處罰的,在司法實踐中,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法律職責,並對違法的行為進行處罰。公民對相關行政處罰有異議的,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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