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合同到期但是公司沒説續簽怎麼辦
由於現在我國較大的就業壓力,所以有很多的勞動者面對公司有一些不太合理的做法,為了自己的工作也全部都選擇了默認,因為如果員工和公司發生勞動關係糾紛,最壞的結果肯定就是勞動者本人會失去工作的。所以在面臨勞動關係糾紛的時候,有很多人都比較矛盾,就比如下面的這篇文章就是,老公合同到期但是公司沒説續簽怎麼辦?
一、老公合同到期但是公司沒説續簽怎麼辦?
公司應在一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續簽合同,公司將支付你2個月工資作為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續簽,但勞動關係繼續延續,這種情況在法律上視為前一個勞動合同的延續,如前合同是三年,就視為該合同延續三年。如果延續的勞動合同期不到單位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應當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的後果有: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3)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事實證明,在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先不要急於的和用人單位撕破臉,勞動合同續簽的期限也可以是在原勞動合同到期以後一個月之內,因此在這一個月之內可以讓你老公側面詢問一下相關主管人員,督促公司儘快和他續簽合同,如果公司真的決定不續簽的話,按照你老公的工作年限要求公司賠償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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