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喪假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喪假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沒有關於喪假的規定。勞動法等法律中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職工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死亡的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料理喪事的,另外給予路程假。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二、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規定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親假的,年休假假期衝抵寒暑假、探親假假期。
2、工休年休假,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規定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除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準給予補償。
3、單位不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補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務員法律、法規對其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其他單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勞動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4、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簡稱單位)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
因此,職工是可以帶薪休假的,具體依據職工作的年份不同來決定休假時間的長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此外,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當中沒有關於喪假的相關規定,只有《勞動法》等法律中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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