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什麼是諾成性合同?
一、具體什麼是諾成性合同?
1、諾成合同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2、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例如買賣合同,只要買賣雙方對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價格等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買賣合同即成立。其他如購銷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屬這類合同。有些諾成合同還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或登記後才能成立,如房屋買賣、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等,須向有關機關履行登記手續。
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有什麼區別
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
2、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不同。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委託等屬於諾成合同。而借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並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並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3、責任不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其中最為明顯的區別就是兩者生效的時間不同、不交付合同標的產生的後果不同等。具體來説,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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