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性合同有哪些,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一、實踐性合同有哪些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2)保管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質押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4)定金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什麼叫實踐性合同
實踐性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傳統民法中,借用、借貸、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性合同。隨着現代化經濟生活的發展,尤其是銀行業、倉儲業、運輸業的發展,若仍堅持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還須以物之交付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於保障營業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銀行信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和鐵路、航空等運輸合同,早在我國經濟合同法上均已脱離實踐性合同的範圍,而成為諾成性合同。
三、區分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區分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二者成立的要件與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所謂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諾成性合同僅以合意為成立要件,而實踐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成立要件。所謂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是指在諾成性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性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相信通過對上文的閲讀,大家已經對實踐性合同有哪些以及什麼叫實踐性合同已經有所瞭解,所謂實踐性合同的本質就是要求合同的一方必須先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果大家對實踐性合同的內容想做進一步的瞭解或是其他法律問題想要諮詢,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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