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合同到期後要重新考嗎
一、事業單位合同到期後要重新考嗎?
不需要,一般事業單位合同期滿後如果在工作上沒有太大問題,單位是會續約的。
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後最大的轉變是將事業單位與職工確定為“合同關係”,下狠招打破終身制,實現人員能進能出。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三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事業單位聘用制,即事業單位與職工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雙方的聘用關係,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其基本特徵是科學設崗、平等競爭、全員聘用、嚴格考核、合同管理。
1、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幾類不適用的人有:
(1)公務員、執行公務員制度的勞動者;
(2)現役軍人;
(3)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
(4)家庭保姆。
三、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其錄用工作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不適用本法。
2、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適用本條的規定。
3、事業單位如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條的規定執行;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聘用合同,簽訂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另有規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沒有特別規定的,也要按照本法執行。
大家可能都知道,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競爭壓力是非常的大的,所以有很多的第一次的事業單位參加工作的職場新人,在很多問題上都是有些戰戰兢兢的,特別是隨着事業單位和公務員都已經打破了過往鐵飯碗的這種慣例,但是,平時就對工作認真負責的人不應該受到合同期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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