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後合同到期單位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
一,醫療期滿後合同到期單位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延續到醫療期滿,如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根據工齡來賠償,一年支付一個月,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應支付一個月待通知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 4 7 9號)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支付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後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應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根據工齡來算,一年補償一個月,不滿一年按半年支付。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醫療期延續合同到期,如果所屬企業沒有進行合同的續簽,賠償金的獲得同樣是需要一定的基礎,否則問題的處理就會存在不少的難度,但是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還是需要自己注意勞務雙方的合同內容,是否存在爭議的地方,進而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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