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單位不再續約單位要補償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對於那些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情形,一般勞動合同都是有期限限制的,合同到期之後,可以選擇進行續簽,或者是直接接觸勞動關係,若不是職員的本意,合同到期了單位不再續約單位要補償嗎?
一、合同到期了單位不再續約單位要補償嗎?
按工作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醫療期滿解除或應注意事項:
①必須滿足“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條件;
②提前30日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意向的形式為書面形式;
④向員工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
1、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書面通知樣本見附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可以解除(無須提前通知)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可立即解除(無須通知)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企業。
在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單位在解除勞動關係之時,也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金額具體由多少,需要根據正常上班時的薪資來加以確定,對於拒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得到司法救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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