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勞動合同日期怎麼寫?
一、補籤勞動合同日期怎麼寫
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簽訂日期為補籤當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但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係,是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實行過試用期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補籤合同的合同簽訂日期,為補籤當日。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但在一些省市,對補籤合同二倍工資有特別規定,如北京市規定從用工之日起補籤視為合意,不予支持。
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籤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籤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但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係,是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實行過試用期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補籤的簽訂日期必須是簽訂時的時間,否則一方可以以該簽訂日期有問題,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提出質疑,當事人就可能承擔不利後果。另外,如果補籤合同的日期為倒籤日期,為單位規避法律責任,對於勞動者也是喪失追償的權利。
三、用人單位不及時籤合同的後果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了按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外,還將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人們俗稱的長期合同。根據高院、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籤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籤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
綜上所述,補籤勞動合同日期要寫為補籤當日,而且補籤勞動合同要在法律規定的時期完成,用人單位不能對合同隨意糊弄過去,容易導致吃法律的大虧。當事人在補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按照補籤的日期。
-
民法典合同未簽定時間如何認定效力
一、民法典合同未簽定時間如何認定效力民法典規定,合同沒有簽訂日期,合同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
民法典中合同被撤銷多久成為無效合同
一、民法典中合同被撤銷多久成為無效合同民法典規定,被撤銷的合同自始至終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合同被撤銷後就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
-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規定是哪些?
一、合同不成立的法律規定是哪些?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很多,包括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中有非法的內容等。《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
-
民法典中合同終止後是否還能撤銷,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一、民法典中合同終止後是否還能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是關於合同終止的規定。我國民法典沒有直接規定合同終止後是否還能撤銷,但是根據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終止後應該是能再撤銷合同的,只要當事人的撤銷權沒有消滅,就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