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主體資格規定是什麼?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主體資格規定是什麼?
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無權提起的,因為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合同雙方當事人)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即合同的效力確認,因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當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關係,所以第三人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不適格,第三人無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
(1)法院只是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進行確認,而並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
(2)當事人提起確認之訴的目的是謀求法院對某一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範圍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於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之間沒有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之爭,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執行問題。
對於確認之訴來説,根據當事人請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為肯定的確認之訴和否定的確認之訴。
二、確認合同無效的時限是多久
所以,在針對無效合同確認的時限上,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綜合考量,保證權利失效原則的適用是通過權利人的外觀表現,參酌法律價值取向而做的一種客觀的法律價值判斷。
1、權利人非因客觀原因不行使主張合同無效權利,即必須是權利可以行使而未行使。這是權利的外觀表現狀態,是確認合同無效的時間限制的行為要件。
2、利害相對人對權利不行使已合理形成相當的信賴。也就是説權利人不行使主張合同無效權利之狀態,已使相對方確信其不欲再行使權利。這種相當的信賴的判斷,需要考慮多個因素,法官應依據權利不行使狀態所經過的時間、權利行使方式的社會習慣、一個正常合理人是否會形成信賴以及表現這種信賴的相關行為事實等進行衡量。
3、如果允許權利人再行使主張合同無效權利,會造成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而使當事人間利益嚴重失衡。這是權利失效適用的一個決定性條件。以原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為基礎,權利上現已可能發生了種種法律交往關係,這些關係隨着權利的流轉和時間的推移越來越不可逆轉,如果權利人突然主張權利,必將破壞現存的權利狀態,導致相對人利益的重大損失,危害交易安全與秩序。而權利人因此獲得的利益是不正當的,不符合民法誠實信用的要求。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民事合同的糾紛的時候,是一定要了解法律的規定的,在以後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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