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證據規定是什麼?
一、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證據規定是什麼?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證據規定是需要收集,能夠證明確實存在股東資格的相關證據。《民法典》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確認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沒有明確規定,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訴訟時效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二、股東資格確認訴訟的審查標準問題是什麼?
《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實行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東雖未出資,公司可以成立,沒有出資仍可取得股東資格。即股東出資和股東資格可以分離。公司股東瑕疵出資的民事責任,進一步明確如果符合股東資格及股權的外觀形式,即使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也應確認股東資格。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依據該條規定,當股權歸屬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取得股權的實質性證據,證明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即通過出資、認繳出資方式或者受讓方式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繼受取得股權。
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前述規定精神,公司股東取得完整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必須符合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是出資,形式要件是對股東出資的記載和證明,即公司章程記載、股東名冊記載、工商部門登記。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不僅僅發生在公司股東與股東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在公司債權人要求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時,也必須對當事人是否具有公司股東資格進行確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強調股權取得的形式要件的意義在於對公司股東之外的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對於公司內部關係而言,實際出資是股東對公司最重要的義務。
因此,對於股東資格確認訴訟,首先應當區分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性質是屬於公司內部法律關係還是公司股東與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間的公司外部法律關係,然後確定相應的審查標準:在訴訟涉及股東與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間的外部關係上,應貫徹外觀主義原則,保護外部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賴公司章程的簽署、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而作出的行為效力;在公司股東之間因股權歸屬產生爭議時,應注重股權取得的實質要件,即是否實際出資,是否持有出資證明書,是否行使並享有股東權利。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股東的資格如果發生一些糾紛,可以通過法院方式來進行解決,因為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相對於調解或者是私底下協商的方式,更加具有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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