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承包合同糾紛會立案嗎?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產生爭議了,起訴至法院由法院確定該合同的效力;而符合立案標準的合同效力糾紛可以立案。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對各方當事人合意的評價。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等狀態,當事人對合同效力的認識出現分歧時,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
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應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自願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無須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又有利於雙方當事人的團結,有利於維護企業間長期建立起來的協作關係。因此,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應把“協商”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當事人在用這種途徑解決糾紛過程中要注意以下二點:一是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所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不得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二是一定要體現“自願”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自行協商,不得以強凌弱、以大欺小。否則,即便是達成了協議,該協議也無效。
二、合同效力糾紛立案標準是什麼?
合同糾紛起訴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條件包括原告與合同糾紛有利害有關係、有明確的被告等。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一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二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合同糾紛案件,由法院認定合同是否有效的行為稱為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合同效力糾紛立案標準適用於《民事訴訟法》中的立案標準,有四個條件,分別是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訴訟過程中要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要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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