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銷和撤回區別是什麼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
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要約撤回的定義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要約撤銷的定義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而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欲使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與要約的撤回不同在於: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要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不一定發生效力。在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要約是不得撤銷的。在要約撤銷的問題上,英美法與大陸法的理論迥異。按照英美的“對價”的理論,要約作為諾言在被承諾以前是無對價的,對發出要約的人沒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約被承諾以前是可以撤銷的,即使是附承諾期限的要約也是如此。大陸法國家則一般認為,要約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銷。
要約的撤銷和撤回的區別是還是比較大的,最大的區別在於要約處在什麼時間段讓要約失效,要約的撤回讓要約的時效時間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的撤銷,是指在成立合同之前,但是已經到達了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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