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訂立2.03W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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