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撤回和撤銷,這兩個詞雖然長得有點像,但是二者卻又本質上的區別。撤回,很好理解,就是一個東西在還沒有生效之前,撤銷,可以阻止結果的發生。而撤回。是這個東西這件事情已經發生了,我想要讓他停止,不讓它發生這是撤銷。這僅僅是字面上的意思。那我們來説一説要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一、要約撤回和撤銷區別是什麼?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二、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總之,應對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要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小編已經給你們整理好了。要約的撤回,發生的時間是要約還沒有到達到受要約人面前,可以撤回,受要約人不知道有要約人一回事。要約撤回就是,要約已經發出,也已經到受要約人面前,但是受要約人並沒有承諾之前的一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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