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區分是什麼?
一、要約的撤回和撤銷區分是什麼?
(一)要約的撤回
所謂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後,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之所以允許要約人可以撤消其要約,體現了法律對要約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尊重。
要約人撤回要約,需要通知對方當事人。任何一項要約都可以撤回,只是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才能產生撤回的效力。由於撤回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作出,因此,在要約被撤回時其並未生效。因此,要約的撤回實際上不會損害受要約人的利益。
撤回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達或者同時到達對方,但因途中障礙而遲到的,受要約人應當在收到撤回通知時立即將遲到的情況通知對方;未立即通知對方的,視為撤回的通知未遲到。
(二)要約的撤銷
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併發生法律效力以後,將其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只能在要約生效以後,合同成立之前進行。
撤消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要約人。但是,以下兩種要約不可撤消: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消的;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該要約是不可撤消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
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目的都是為了使要約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雖然二者都是隻能在承諾作出之前來進行,但它們卻又存在着區別:
(1)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並且生效以後,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
(2)由於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之後,因此對要約的撤銷有着嚴格的限定。
二、邀約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綜上所述,所謂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後,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併發生法律效力以後,將其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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