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撤銷權概念是什麼?
在當今的社會上,各行各業的人不管做什麼事情都會簽約合同,那麼不管怎樣,你都應該瞭解清楚合同法撤銷權概念,這樣一來才能更好的解決問題。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做出對合同法撤銷,而對方表示有異議,可以將讓人民法院來裁決。下面就來具體瞭解一下。
一、如何區別合同撤銷權與債權人的撤銷權?
首先,合同撤銷權制度的目的是維護意思表示有瑕疵當事人的利益,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的目的是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其次,合同撤銷權是在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應撤銷的情形下行使。而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情形是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合同撤銷權與合同解除權雖然都能發生合同效力溯及消滅的後果,但前者適用的對象是可撤銷合同,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其撤銷的原因只能是由法律規定,後者適用的對象是有效合同,其行使的原因即可以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進行約定。
二、什麼是合同撤銷權的性質?
1、變更權説
該説認為,因合同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使合同實質性效力發生變化,故稱之為變更權。
2、訴權説
該説認為,合同當事人無撤銷合同的權利。撤銷權屬於法院和仲裁機關,當事人享有的只是一種訴權。即在除斥期間內,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依法撤銷。
3、形成權説
該説現為通説,即合同撤銷權的行使,為撤銷權人單方的行為,無須相對人表示同意,也無須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發生變化。
4、可能權説
該説認為,如果合同撤銷權人申請撤銷合同,其合同效力可能消滅,故稱之為可能權。綜觀以上觀點認為:對於第一種觀點,存在很大缺陷,即錯誤地理解了合同法中變更權的含義。雖然合同的變更權與合同撤銷權存在同一類合同中,行使的條件也基本相同,但合同的變更權只是主體或內容的變更,不會引起合同效力的變化;首先,關於訴權,通常認為它主要是針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形使用的。而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的權利,被稱為仲裁請求權。這樣,就撤銷權是“訴權 ”而言,至少沒有全面概括當事人請求仲裁機構撤銷合同的情形。其次,合同撤銷權人有提起訴訟和仲裁的權利,也須有一定的實體法上的權利為依託。而“訴權説”忽略了這個問題。再次,法院和仲裁機關均非合同當事人,與合同無任何利害關係,並不實際享有合同撤銷權,它們只是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所必須經過的審查環節而已。
因為根據形成權的特點:權利人可以依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它賦予權利人以單方意思使法律關係變動的權利,權利的實現不依賴於相對人。具體就合同撤銷權而言,在權利人主張撤銷某項民事法律行為時,因該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相應的民事法律關係,既有發生消滅後果並溯及其發生時的效力的可能,且權利人主張撤銷的意思表示僅需單方表示即可成立,不依賴於相對人,故合同撤銷權應歸於形成權的一種。
合同撤銷權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具體的還是應該由我國法律所法規規定的去行使,也可以按照當事人約定的去進行 ,如果你對合同法撤銷權還不清楚不瞭解的,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相信他們會給你講解的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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