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補充協議的含義是什麼
一、合同補充協議的含義是什麼
合同的“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
“補充協議”是相對於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係。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
已經存在的合同作為主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為前提,或者説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
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儘管“補充協議”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沒有獨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協議。因此,“補充協議”的成立和生效與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據相同。
二、合同補充協議與變更協議的區別
補充協議和變更協議,兩者的區別主要在內容上,補充協議是對未約定的事項或者約定不明的事項進行補充明確。
變更協議,主要對約定好了的事項進行更改,比如更改履行方式,履行地點,數量等等。
其實從名稱上,法律上和實踐中意義沒有區分的意義,也可以用補充協議的方式,對內容進行更改。或者用變更協議的方式,對內容進行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四十三條,【合同變更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的補充協議是對於主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但這又與變更合同不一樣。實踐中,當事人之所以會格外再簽到補充協議,主要還是因為主合同中存在未約定的事項或者約定的不是很清楚的事項,因此需要簽訂補充協議做出補充説明。很多時候合同生效後,對於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楚的內容,往往就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做出補充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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