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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補充協議是否優於主合同

合同的補充協議不優於主合同。主合同才是屬於的主要的,補充協議是次要的。不能優於主合同。
“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於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補充協議”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係。“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的補充協議是否優於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