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預付款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給付定金在於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並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預付款只是一種支付手段,預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
2、退還情形不同
給付定金一方違約時,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違約方並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定金相當於預先交付的違約金。而預付款不適用定金罰則,無論哪一方違約,都不存在上述罰則,要麼返還,要麼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
定金的數額一般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而預付款的數額沒有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的預付款如果沒有約定“定金”字樣,就不具備定金的性質。如果要預付款具有定金的性質,則必須要明確“給付預付款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預付款。收受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預付款”這樣的內容,否則預付款不屬於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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