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預付款的區別是什麼?
一、定金訂金預付款的區別是什麼?
1、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概念不同。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違約責任不同。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數額不同。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2、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的目的在於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項作為合同履行的誠意,或者將這一數量的款項作為合同履行所需資金的一部分。所以,預付款實際上是合同應該履行款項的一部分,定金則不然。定金的給付時間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訂立(即合同預約階段),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而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訂立之後才能要求給付。定金的作用在於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在買賣合同訂立前,一般就約束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訂立後的定金主要在於促使雙方當事人進入合同的實質履行階段。但就預付款而言,合同無效或者出現違約事由時,退還相同數額即可,其不具有懲罰的性質。如果給付的意思不明確或依法不能認定具備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的,應該推定為預付款。
3、訂金與預付款的區別:主要是兩者的目的不同,預付款則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給付預付款是履行主債的行為,而訂金則是為了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週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二、怎麼簽訂定金合同?
1、首先得看你們當時簽訂的買房條款,是否涉及到條款。
2、如果有詳細的條款,你也同意不購買此房,可以按違約條款走。
3、如果沒有具體的違約條款,需要與業主溝通協商。同時也可諮詢相關律師,對於違約的一個判定,最大程度挽回你本人的損失。
作為房產買賣協議,賣方的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其配偶是否簽字如均簽訂的,且房產依法可以交易的,你有權要求對方履行合同並依法承擔違約金!
購房者在購房時一定要注意區分這三者間的關係,因為交了不同的款項也會帶來不同的法律後果,最後也會影響到買房最終所需結付的數額。先從三者的定義入手,在深入瞭解三者概念的前提下再深入分析它們的區別,在買賣合同中多加註意自己應該交的是定金,訂金還是付款碼,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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