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務無償實踐合同之間的關係
一、什麼是單務無償實踐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負擔給負義務的合同,即當事人雙方並不互相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而主要由一方承擔義務,另一方並不負有相對義務的合同。單務合同具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隻有單方承擔合同義務的情況,如在借用合同中,只存在借用人按照約定使用並按期反還借用物的義務;另一種情況是,一方承擔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不承擔主要義務,只承擔附屬義務雙方的義務沒有對待關係。如《民法典》允許贈與附義務但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方承擔附屬義務之間不存在對價關係,因而仍屬於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償合同,無償合同不一定就是單務合同。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可能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如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借用人無須向出借人支付報酬,但屬於雙務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義務,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
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無償實踐合同、有償合同之間的區別與聯繫
在有償合同中,雙方的給付有對價關係;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的義務有對價關係。由於合同的義務是為特定之給付,故此,任何一種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對待給付合同,適用對待給付規則。比如,一方基於不可抗力而給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為給付;他方若已為給付的,可解除合同,並可依據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業已給付的利益。如果説一切合同都是諾成性合同,不存在實踐性合同,那麼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無任何區別。由於“實踐性合同”的介入,使一部分有償合同成為單務合同。下面以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例作一簡短分析。在我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是單務合同、實踐性合同。無償借款合同雙方無對待給付關係(即無對價給付關係),自然不能成為雙務合同。有償借款合同的雙方存在對價給付關係,存在着利益的互換,但雙方並不存在義務的對價,無對待義務關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它使貸款人提供貸款的對價給付行為成為使合同生效的“成約行為”,而不是履行合同義務的“履約行為”。
因而,有償借貸合同只有給付的對價關係,而無義務的對價關係。它無須適用合同抗辯制度。有學者認為:“一個契約的法律性質究為雙務契約與否,應就其雙方當事人實際上是否負有互為給付關係而定,不應因其是否為要物契約而受影響。依傳統見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規定:”租賃,因租賃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則租賃契約亦將成為片務契約矣!此種思考方式純從形式而立,忽略於互為給付的實質上關係,是否妥適,不無研究餘地。“鄙以為,倘若不將雙務合同的區別標準定位於是否對價義務關係,而定位於是否對價給付關係,則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無本質區別。因為,對價即代價。有償合同雙方的給付互為代價。於是乎,所有的有償合同均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雖有許多共同點,但是合同的抗辯畢竟只適用於雙務合同。
“所有的有償合同均為雙務合同”這一命題不能成立,“所有的雙務合同亦均為有償合同”這一命題則可以成立。因而,雙務合同可適用有償合同的一切規則。三、單務合同的含義既然雙務合同是單務合同的對立概念,既然雙務合同的本質是雙方存在對價義務關係,那麼無義務對價關係的合同便是單務合同。包括一方有義務,另一方無義務的合同,也包括雙方雖都有義務但雙方的義務無對價關係的合同。贈與合同、借貸合同屬於單務合同已為學理通説,如果按照“互負義務説”、“權利義務關聯説”、“對待給付關係説”之觀點,贈與合同、借貸合同均為一方只有權利而無義務,另一方只有義務而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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