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監護人可以代為賣房嗎?
在我國的社會上,有些人的行為不能自主的進行。需要自己的父母、姐妹、或其他親屬代為監護人,照顧自己的衣食自行。更多的行為方式也需要這類人的幫助。那無行為能力,監護人可以代為賣房嗎。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就為大家解答。
一、監護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精神病人、失能失智老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無法作出真實的意思表達,因此法律為之設定了監護人。由此,監護人便負有了對上述人員在生產、生活中的照管以及代為行使相關權利的職責。但是,在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的過程中,或出於對被監護人權益的漠視,或圖謀於其經濟上的利益,或為彌補長期照顧的拖累而尋求精神平衡,因此侵犯被監護人房產等財產性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
二、出售房產的步驟
如無民事行為人名下的房產需要出售,該如何進行呢?
第一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房屋產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步: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
第三步:監護人作為產權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交易過户手續
注: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三、常見的房產糾紛
(1)監護人濫用權利賣房
監護人如果為了保證被監護的無行為能力人正常生活而必須進行房產出售最好保留證據之後再進行房產交易。而如果監護人無法證明其出售被監護人房產具有正當理由,那麼就是屬於濫用對被監護人財產的處分權,為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2)夫妻一方擅自賣掉共有財產
如夫妻雙方共有一處房產,其中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另一方為法定監護人也無權擅自賣掉二人共有房產。作為監護人理應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除被監護人利益之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買方不屬於“善意”取得的話,該房產合同一般被認為無效。
(3)監護人自作主張放棄繼承
被監護人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仍享有繼承權。法定監護人一般不能代理被監護人放棄繼承權。這明顯損害到了被監護人的利益,這種代理行為會被認為無效。
無行為能力,監護人可以代為賣房嗎,這類事件在我國的法律是被允許的,但是前提條件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相關利益。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無民事能力人享受繼承權,如監護人放棄這部分權力,就會構成相關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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