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不當得利舉證責任有誰來承擔?
一、民法典關於不當得利舉證責任有誰來承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需要被證明的證據,有雙方當事人來分擔。
二、舉證責任分類
1.當事人舉證責任。當事人舉證責任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人民法院舉證責任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哪些
??(1)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閲調取的;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三、舉證責任的法理
1.行為責任説行為責任説認為,證明責任(舉證責任)是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於自己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證詞、材料、影像、音頻、證人等以證明其行為真實性的責任。
2.雙重含義説雙重含義説認為,證明責任包括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這兩層含義。前者是指對於訴訟中的待證事實,應當由誰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又稱形式上的證明責任、主觀的證明責任、提供證據的責任;後者是指當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最終於真偽不明狀態時,應當由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的責任,又稱為實質上的舉證責任、客觀的舉證責任、説服責任。
3.危險負擔説又稱為風險負擔説、敗訴風險説、結果風險説,認為證明責任的指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當事人一方所承擔的敗訴風險。
舉證責任的分配,其目的在於使立法的實行能夠更加有效的在審判實踐中兼顧着法律的公正和公平。當事人雙方能夠以各自需要承擔的風險進行證據舉證更能在互相的辯論中辯出最接近事實結果。方便法官根據雙方的陳詞和對抗來做出最為公正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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