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法典關於不當得利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關於不當得利相關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不當得利規定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二、不當得利是什麼?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情形。不當得利制度對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流轉關係有調節作用,目的在於恢復民事主體之間在特定情形下所發生的非正常的利益變動。根據《民法典》第985條之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屬於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和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三種情形之一的,受損失的人不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三、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的免除有哪些適用條件?
《民法典》第986條規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根據本條規定,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的免除的適用條件有兩項:一是得利人為善意。這裏的“善意”是指得利人非因過失不知沒有法律根據。二是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對於善意得利人,其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四、惡意得利人負有怎樣的返還義務?
《民法典》第987條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這裏的“惡意”是指得利人明知其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包括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對於惡意得利人,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五、第三人負有怎樣的返還義務?
《民法典》第988條規定,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這裏面需要注意兩點,一是第三人為無償取得得利人取得的利益的;二是第三人在得利人所負的返還義務相應範圍內承擔有關返還義務。
以上總結,主要是看使用非法手段獲取利益的當事人獲取的利益還在不在,若在,受害人則可以申訴讓其返還利益,若利益已經不在則不需要返還,不當得利是一種違法手段,被社會嚴厲打擊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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