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不當得利返還的方式有哪些?
一、《民法典》關於不當得利返還的方式有哪些?
①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②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關於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説認為,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為勞務時,其價額為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於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為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為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
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隻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
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並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範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於增加了財產。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
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於損失與利益的範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於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於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後,收繳國庫。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不當得利就是屬於沒有合法的依據 ,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到的利益,只要受損的人要求得利者返還財產,那麼就需要依法的實施此行為,而且返還的方式一般就會按原價來進行返還,如果原物已經不存在的話,那麼就需要按作價的方式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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