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的特點,程序有哪些?
一、破產清算的特點
1、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己無清償能力,不能對債權人履行全部清償義務,故須以破產方式解決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有序清償問題。而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債務人通常具有清償能力,因拒不履行義務而需要強制執行。在民事執行中,強調債務人自動履行義務、債權人主動行使權利。而在破產程序中,因債權人的單獨執行或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主動履行違背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的原則,反為法律所禁止。
2、破產清算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屬於債權的集體清償程序。民事執行是為申請執行的個別債權人的利益進行的,屬於債權的個別清償程序。後者的目的只為債的個別清償,而前者則更強調清償在債權人之間的公平,解決多數債權人之間因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權而發生的矛盾,以保證公平、有序的債務清償。
3、破產是對債務人財產法律關係的全面清算,破產宣告後,破產人為企業法人的,清算完成後將終結其民事主體資格。而民事執行的範圍則僅限於與所執行債務相關的財產,不涉及民事主體資格消滅問題。此外,民事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包括對財產的執行,也包括對行為的執行,而破產程序中執行的對象僅為財產。
二、破產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組。
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
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
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
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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