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小區房產貶值怎麼辦?
一、物業糾紛小區房產貶值怎麼辦?
物業糾紛小區房產貶值實際上是沒有比較好的一種處理的方式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其實屬於一種市場的行為。小區內停車位的收費應按產權確定受益者,一般來説路面停車位除了物業公司的管理成本外,其它收益應為小區全體業主共有。自有產權的停車位,沒有公共收益,擁有停車位產權的業主所繳費的停車位物業費或管理費歸對車輛進行管理的物業公司所有。對於地下停車位如果業主購房款中不含地下停車位的公攤,則收益不屬於業主共有,開發商可以辦理停車位產權;如果業主購房款中含有地下停車位的公攤,則該項收益扣除物業公司的管理成本外,應歸業主共有。
二、物業合同簽訂的糾紛怎麼解決
目前很多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簽訂合同時,往往對於物業合同的性質沒有明確定義,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是“服務合同”,而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則是“委託合同”。
這主要是因為對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認識不同。據分析,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物業委託合同性質的,那麼就代表着由業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進行管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是委託與被委託關係。
如果一旦小區的管理出現了問題,比如遭到盜竊等,那麼其後果將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同時由於委託合同的委託人依法可任意終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利於小區物業管理的穩定性。
解決方法: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質應該為服務合同,而不是委託合同。其最簡單的方法是先看物業合同的名稱,如果是服務合同,一般這個合同的名稱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不是“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同時,在合同的條款中,如果是委託合同,一般會表現為“甲方委託乙方”,而服務合同則一般是“甲方為乙方提供服務”。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發生物業糾紛之後,完全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但是前提必須是小區的業主和物業公司發生一些矛盾,如果説是屬於房產,比如説房屋貶值這個問題的話,是不能夠起訴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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