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房租減免文件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疫情期間房租減免文件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一)對於租賃房屋的用途為用於生產經營,已有明確行政管控政策導致無法實現使用目的,則應當免除租金
此種情況是指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如根據政府的要求關停的網吧、KTV、酒吧、電影院、大賣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又如因政府政策延長假期造成無法開工的工廠導致工廠未能用於生產經營的。由於此時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無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續正常使用的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當然無需支付相應的租金,同時出租人無需承擔無法提供適格租賃房屋的違約責任。
(二)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於經營,但受疫情影響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可請求減免部分租金
此種情況是在疫情期間,承租人一直佔有並使用着租賃物用於經營活動,因此免除租金是明顯不符合情理的。因疫情對生產經營產生了明顯的影響,如因疫情給社會公眾造成的恐懼或政府限制人員外出導致商場人流明顯減少的,疫情導致物流、交通暢嚴重影響生產經營且導致承租人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承租人可據此為由要求減少部分租金。對此,法院亦可酌情減免部分租金。
(三)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於經營,疫情並未導致其收益明顯減少的,不可請求減免租金
如疫情並未影響其生產經營甚至導致其經營收益明顯高於日常情況的,如用於開設藥店或銷售防護用品的房屋獲得了比往常更大的收益,承租人不可主張減免租賃。對於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於經營活動,其收益減少不明顯的,亦不可請求減免租賃。具體理由如下:
1、確實使用了租賃房屋,造成了租賃房屋的現實損耗折舊;
2、承租人自身有一定的價值判斷,如在疫情爆發後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則應當視為其自身已經在此情況下做出了一個商業判斷,認為使用租賃房屋仍可產生收益。因此如事後產生了虧損,應視為疫情產生後的情況下,承租人自願承擔的商業風險,不可據此溯及既往;
3、虧損的因果關係無法確定,因為生產經營虧損的原因無法證明確系房屋租金不調整造成的,也可能是物價上漲或人力資源成本提高造成的,還可能是因承租人自身的經營能力弱造成的,如僅降低房屋租金來彌補承租人,不符合公平原則。
(四)承租人在疫情期間使用用於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疫情發生期間,疫情雖對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於居住的房屋帶來有所不便,但並未影響到原租賃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張減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離”是承租人承擔法定責任的表現,未影響租賃物的居住功能,亦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五)因疫情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間無法使用用於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可主張減免租金
由上可知,疫情期間的房租減免肯定是因人而異的,但企業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在房租減免的這個問題上多半還存在着可以協商的餘地,至於説自然人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必須要進行減免就沒有什麼特別強制性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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