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
在雙方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對租期有相關規定。如果合同到期或者因為各種原因無法續租下去,雙方可以就房屋租賃合同進行解除。那麼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方式有哪些?下面我們跟隨本站小編整理的這篇文章做個具體瞭解。
一、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方法有哪三種?
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簽訂生效後尚未履行完畢前,因一定原因使合同提前失去法律效力而不再履行的一種法律行為。一般來説,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1、第一、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2、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據此,只要一方有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違約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哪種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會引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面臨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並不一定能達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隻能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解決。值的注意的是在一當事人行使通知權時,被通知一方當事人如有導議則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決,否則該合同已經解除。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權利,就是其他獨立法律關係中的侵權行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訴訟或仲裁認定合同不解除,為了防止因恢復原狀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規定在生效裁決作出前,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綜上所述,如果雙方想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最好採取協商的方式,這樣相對省時省力。除此之外,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方式還有法定解除,採取這種方式的時候是針對一方造成租賃合同違約。守約方可以向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違約方賠償有關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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