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條款包括哪些?
一、融資租賃合同條款包括哪些?
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況;
2、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等;
3、租賃物的保管、保養和維修;
4、租賃物的交付、驗收、交貨地點和用途;
5、租金的幣種、金額、利率、支付日期;
6、租賃合同的期限;
7、租賃期滿租賃物的處理;
8、違約責任;
9、爭議解決方式;
10、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等;
11、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
二、租房提前退租違約金交多少才合理
1、看合同約定。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都會違約一些違約的事項。如果租客提前退房了,那麼就屬於違約的現象,可以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的則按合同約定的執行。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以互相協商來解決違約金的問題。
2、一般情況是相當於一個月的租金。在租房子的時候,一般都會交一個月的押金。而且在租賃合同裏都有押金條款的,押金是一個月的租金,也就是説提前退租,屬於違約的現象,押金就不退了。這是《民法典》規定的。
3、互相協商解決。如果房東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太高,可以互相協商解決。因為,違約金的金額,多不能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30%。
三、承租人的解除權是什麼?
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簽訂租賃合同的話,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來進行處理,比如説我們國家《民法典》第736條就明確的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包括有哪些內容,比如説有違約責任和租賃合同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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