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權何時可以實施?
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權隨時可以實施,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但出租人要注意給承租人預留合理期限。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哪些情形能行使任意解除權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
一般認為《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不定期租賃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第七百八十七條承攬合同規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第八百二十九條貨運合同規定了託運人的任意解除權;第九百三十三條委託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需要明確的是,任意解除權只能是法定的。
三、行使解除權的注意事項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裏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一般的租賃關係在建立時,會約定可以解除租賃關係的具體日期,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也存在着沒有約定可以刑事解除權日期的租賃合同,對於此類合同,只要提前告知對方想要解除租賃關係,並且獲得對方同意之後,就可以不在租賃該房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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