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約定出租人任意解除權的情形有什麼?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租賃合同中的六種出租人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為出租人。出租人原則上應為租賃物的所有人,對租賃物享有用益權或租賃權的人可為出租人則屬例外情形,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房屋的轉租。出租人處理租賃業務的一整套會計處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從出租人角度看,租賃可以分為經營租賃、銷售式融資租賃、直接融資租賃和舉債經營融資租賃,而其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
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須經租賃物所有人同意的,須徵得所有人的同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可以是以下6種人:
1、財產所有權人;
2、國有企業的財產經營權人;
3、典權人,在典期內,可以將典物出租以獲取收益;
4、使用權人,依法獲得某種財產使用權的人可以將財產出租;
5、佔有人,即以善良意願將財產佔為已有的人;
6、在徵得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以將財產再出租,成為新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
因為我國的房價過於的高昂所以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選擇租房居住,那麼在租房時也是需要簽訂租賃合同來維護和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在租賃的過程中房屋被所有人進行了出售或者是轉讓後也是不會破壞租賃關係的,這也是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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