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肺炎疫情房租怎麼辦
一、因為肺炎疫情房租怎麼辦?
疫情期間可以和房東協商減免房租,部分地區處於管制狀態,無法明確具體何時能夠復工,此時建議作為承租方的企業可以向出租方發出相關通知,嘗試主張先“中止”合同履行,對於租金減免等問題,可以後續再行協商或者依據新出台的相關規定提出相應主張。
此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承租人可依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請求減免部分租金,履行通知及避免損失擴大的附隨義務。
二、承租人是否有權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由於疫情的發展趨勢尚難預判,不排除有承租商户受疫情影響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關於此次疫情及相關防治措施是否能夠在某些個案的處理中成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正當理由,還需根據情勢變化、承租商户受影響的具體程度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判斷。
若因疫情影響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確實已無法實現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免除違約責任承擔;合同解除後的房租結算可參照上條處理,但對於承租人的其他損失,比如受疫情影響期間的經營損失、租賃期間未用盡的裝修損失等,出租人一般無需分擔。
另外,需要提醒承租方注意的是,如果出現確實難以繼續履行合同的特殊情況,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對方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三、房東未報告有疫區人員住宿,後發現租客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造成一定後果。房東是否應擔責?
疫情防控時期,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而對涉及疫區人員的報告制度,就是為了有效切斷傳播途徑所採取的防控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房東如明知租户為疫區人員,而未履行報告職責,甚至造成一定後果,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如果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將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疫情期間還有很多的問題都不是國家可以統一規定的,就包括疫情期間的房租交納問題。幾乎在絕大多數的省份,都是要求企業或個人自己主動去跟房東溝通的。但是,房東不同意降租的也沒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法,除非是解除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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