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第一繼承人其中一個死了影響房屋的繼承嗎?
一、房子第一繼承人其中一個死了影響房屋的繼承嗎?
房子第一繼承人其中一個死了並不影響房屋的繼承,如果房產第一繼承人的子女也死了的,還有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的,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如果確實沒有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者組織所有。
二、房屋法定繼承人範圍
1、在適用法定繼承方式時,哪些人可以作為死者遺產的繼承人在我國的法律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2、根據《民法典》第10條和第12條的規定,我國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此外,依《民法典》第11條的規定,死於被繼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血親可作為代為繼承人。由此可見,夫妻、父母子女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3、需要提醒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如何認定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是否盡了主要贍養,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4、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條的規定,我國的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時,《民法典》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只要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並沒有全部去世,那麼第二順位人就不能繼承房屋等財產,故此對於那些只是私了一個第一順位人的情形,並不會影響到房屋的繼承。有繼承財產資格的主體,若是不想繼承財產,那你可以直接告知相關單位自己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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