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基層自治規定是什麼?
一、業主委員會基層自治規定是什麼?
業主委員會基層自治規定是業主委員會實際上並不是屬於基層自治組織。
(一)小區中的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己的組織,不屬於基層自治組織,不享有法人資格。
(二)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説白了,就是居民們組織起來管理和監督物業的。
二、業主委員會法律困境是什麼?
一直以來,中國物業管理實務中就存在着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不明、職責不清、運作不規範等問題,致使在物業管理法律關係中,物業管理公司處於強勢地位,在物業管理過程中常常發生損害業主合法利益的情況,這種狀況已經成為阻礙中國物業管理朝更高水平發展的的重要因素。
因此,如何使業主委員會走出這種法律困境,更好的發揮其在業主自治中的應有作用,成為必須共同面對並加以解決的一個課題。
(一)困境一: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1、中國法律規定的能參與民事活動的主體有三類: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社會組織要成為民事主體,要麼具備法人資格,要麼屬於其他組織,否則其行為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所謂法人是指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承擔民事責任。
其他組織又稱為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其他組織作了進一步的明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由此可見,其他組織是受中國法律認可和保護的民事主體之一,主要包括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個人獨資企業、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其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和公益團體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小區內部的業主委員會主要指的就是由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的要求和意願,從而是屬於一種自己組織的。所以並不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基層自治組織。也不具有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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