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將房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能否撤銷‖大竹離婚律師
【案情】
萬某某與吳某某於2009年5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後於2009年11月生育一子萬某峯。2019年8月6日,因感情不和,萬某某和吳某某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萬某峯由吳某某直接撫養,雙方將共同所有的一套房產贈與給兒子萬某峯。離婚後,萬某某提起訴訟,稱房產還未轉移至萬某峯名下,要求撤銷對萬某峯的贈與。
【分歧】
萬某某能否撤銷對萬某峯的贈與?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贈與能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萬某某贈與的房產並未過户給萬某峯,該贈與也並非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故萬某某有權予以撤銷。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贈與不可以撤銷。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給子女,與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是一個整體。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麼原來的這個整體將被打破,甚至會助長部分當事人通過此方式達到離婚的目的,故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
【管析】
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贈與是一種無償行為,有些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贈與人考慮欠周全一時衝動時訂立,故法律允許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具有任意的撤銷權。贈與的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進行贈與行為。但如果贈與人的撤銷權不受任何限制,不但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也可能影響社會交易秩序,甚至有些人利用公益活動宣傳自己而不實際履行以達到欺騙的目的,故法律從兩個方面對贈與撤銷權予以限制:一是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的不得撤銷贈與;二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不得撤銷。本案贈與房產並未轉移,也未經過公證,當然也不屬於救災、扶貧的社會公益,故萬某某能否撤銷贈與,主要考慮該贈與是否具有道德義務的性質。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大竹縣離婚律師
何為道德義務?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均未做明確的規定,但從文義看,道德義務是指個人對他人、集體和社會應盡的道德責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義務以法律義務為基礎並高於法律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是父母的法律義務,在道德上父母有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教育子女成才的義務。父母離婚,會對未成年子女造成非常大的傷害,這種傷害不是未成年子女自己造成的,也不是未成年子女自己就能改變的,它是因為父母的行為導致的一種必然結果,故在父母離婚時,未成年子女更應當受到保護。在父母離婚時,將父母一定的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在對未成年子女造成傷害的前提下,通過物質補償的方式對未成年子女今後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所以,將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視為一種道德義務更符合情理。
反之,如果不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這種贈與視為道德義務,會造成如下不利後果:一是父母一方可能為達到離婚的目的,利用另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的同情,先假意將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達到離婚目的後又索回財產;二是對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傷害,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已造成很大傷害,而父母一方的出爾反爾無疑是在未成年子女傷口上再撒一把鹽;三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帝王條款,出爾反爾的行為與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
綜上所述,父母離婚時,將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視為具有道德義務合情合理,也符合法律精神。本案中,萬某某在離婚時將房產贈與給萬某峯,離婚後意欲撤銷贈與,不應被支持。
(作者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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