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條款能否隨意撤銷
法律2.91W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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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條款能否隨意撤銷
不能隨意撤銷,原因是:1、從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條款訂立的主體來看,該贈與條款的訂立是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與一般贈與合同主體有所不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原夫妻雙方經過共同協商的結果,是雙方共同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單獨一方不能隨意撤銷贈與條款。
2、從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訂立的目的來看,離婚財產贈與是出於雙方協議離婚的需要,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目的的贈與行為。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簽訂,協議中財產贈與是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依附於男女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其本身並非單獨存在,如非出於雙方協商離婚的需要,任何一方均不會單獨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
3、從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的特徵來看,離婚財產贈與並非純屬於無償行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雙方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主要是出於給子女一定物質補償、提供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目的,體現了對子女今後生活的幫助或安排,屬於父母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它附隨義務的表現,與贈與合同體現的無償性有本質區別。
4、從法律和社會效果上來看,登記離婚後,如果一方贈與人隨意撤銷財產贈與,一方面有違誠實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也會給一些離婚當事人假借財產的贈與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創傷,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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