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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工傷一年是除斥期間嗎

法律1.31W
申報工傷一年是除斥期間嗎
一年除斥期間與相對方催告後三個月除斥期間的衝突與協調

有些觀點認為,權利行使的除斥期間,是有條件的除斥期間,並不是解除權消滅的絕對期間。即如相對方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1年內催告,如在第
個月催告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行使的期限向後再推3個月,成為14個月。


筆者認為,這種“有條件的除斥期間”的看法值得商榷。實際上,一年的除斥期間不會、也不應該因為相對方催告後三個月除斥期間的起算而有所改變,而是應該繼續計算。首先,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它的期限是不能變更的,即使存在不可抗力也同樣如此。不存在既是除斥期間又允許延長的可能。其次,這兩種除斥期間在計算上各自獨立,不存在互相影響關係。


即這兩種除斥期間的限制,實際上是對解除權人的雙重限制:一方面,解除權人的解除權會因相對方催告後經三個月期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一方面,即使沒有相對方的催告,他的解除權也會因為一年除斥期間的經過而消滅。這兩個限制中的任何一個發生作用,就足以使解除權人的解除權消滅。因此,對於上文所述的情況來説,即使在第十一個月開始起算三個月的除斥期間,則在一個月後,解除權也會因一年的除斥期間己經完成而消滅。


合同的作用不用過多的進行闡述,不管是國內國外都會有簽訂合同的習慣,所以平時生活種我們一定要注意好合同問題,否則受到什麼損失的話會比較不容易處理。解除權的除斥期間方面的問題相信解決起來並不會困難,我們只要能夠理解這些定義,不違反相關的規定,自然就不會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