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嗎?
日常生活中,人們之間發生資金往來的情況很普遍,一方借錢的,對方往往要求提供一個擔保人。在保證期限內,擔保人承諾承擔債務連帶責任。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限,法律上默認是六個月。那麼,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嗎?下面我們來跟隨本站小編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嗎?
保證期間也不是除斥期間,理由如下:
1、保證期間首先允許約定,而除斥期間為法定期間,只有解除權可以約定除斥期間。
2、保證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債權。而除斥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形成權。
3、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保證人若無抗辯權的行使,保證期間功成身退,訴訟時效期間取而代之。除斥期間不存在這個現象。
4、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的確定如同上述,除斥期間的起算點則比較複雜。我國合同法規定,在可撤銷的合同場合,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起算。
二、保證期間從何計算?
這裏,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按相關規定,上述情況下,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對於比較特殊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不論保證期間是“六個月”亦或“兩年”,都是一個不變期間,該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説,保證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期間終止,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由此可見,保證期間可以雙方約定,在擔保合同中明確,而除斥期間是法定的,沒有商量的餘地。保證期限結束後,取而代之是訴訟期限,因此,從各方面看,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的説法是不成立的。保證期間的計算,從雙方簽訂擔保合同之日開始,在這個期間內,債權人未提出訴訟的,擔保人責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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